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上)
2023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神医”和“神药”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依法查处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房地产等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有力净化全市广告市场环境。现公布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1
当事人通过自设APP“百易宝”,在首页发布有“手机号码测算”“万灵预测:可测万事万物”“姓名测算:一生运势先知”“八字精批:一生运势先知”“车牌号测算:行车安全必看”等广告;对商品“九星除煞钱”,发布“可以化解是非”广告;对商品“梅花钱挂件”,发布“可以去假好人”等广告。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含有迷信的用语,宣扬风水、命相等思想,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有违社会公德,并以此销售了商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2
当事人在抖音发布“广州也有室内赶海乐园了,一大一小只要19.9,就在天河奥体优托邦,抓鱼抓螃蟹一票畅玩,室内有空调也不怕晒,想去的朋友赶紧囤几张”等分享类推广短视频,且附加团购链接。
该视频未标明“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3
当事人在其小程序上架的“优丐”产品页面内发布“吸收率更是高达50%-60%”、“优丐VS普通钙片的对比图”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在销售其15个普通食品的过程中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商城、微信影音号对外发布含有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4
当事人在申请袁浩牌骨疏康胶囊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时,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文多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0000元的罚款。
案例5
当事人在天猫网络商城“kadas卡丹斯旗舰店”上架销售“负压操盘手”产品,标题名为“卡丹斯电动刮痧仪器家用经络刷按摩神器瘦小腿经络疏通排毒拔罐具”;在天猫网络商城“煜之美旗舰店”上架销售“中药熏蒸仓”产品,标题名为“蒸汽熏蒸舱汗蒸家用太空舱满月发汗湿蒸仓加药包机汗蒸房美容院”,并在上述商品详情页面对产品的外观、功能、结构、原理、使用方法等进行展示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
经核实,“负压操盘手”和“中药熏蒸仓”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宣传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普通用途化妆品“御萃滋润至尊套(养骨10次套)”,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微信公众号“颜露露”内的“颜露露商城”发布“你是否还有这些烦恼?颈椎疼痛、椎间盘痛、颈椎压迫、颈部肌痉挛、颈肩酸痛、怎么能行?御萃滋润至尊养骨套为您保驾护航”“缓解关节疼痛,安全健康不刺激”“直达痛点,渗透直达筋膜层集诊断、调理为一体”“消肿止痛,祛风除湿,舒筋活络,活血化瘀,开穴透骨,养髓固元”“久坐伏案颈椎酸痛 我有御萃滋润至尊套”“本产品适用于风湿关节炎、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关节疼痛的辅助治疗”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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