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违禁词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处方药的广告宣传以医师等医学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2、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