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广告违禁词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7、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7、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
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国家药监局明确表示,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食品级”化妆品是对消费者的误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